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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出/休學/退學/復學
轉出/休學/退學 | 復學 | ||
| 家長(需直系)、學生親至學校辦理 | ||
攜帶證件 | ● 家長與學生都要攜帶身分證、 戶口名簿,以辨識雙方關係。 ● 帶本校學生證,並繳回作廢。 ● 學期中轉學,請攜帶存摺影本 以辦理退款。 | ● 休學證明書 ● 家長與學生都要攜帶身分證、 戶口名簿,以辨識雙方關係。 | |
注意事項 | ● 請辦理歸還圖書館借書及各項借用 設備物品。 ● 一旦轉出,即失去本校學籍。並發 與轉學證書。 ● 休學者,將發給休學證明書。 | ● 請考量就學年級、組別。 ● 休學學生於必要時,得向學校申請 提前一學期復學。 | |
法令規定:
1、根據學籍法第十七條:
● 學生於開學日後,無故連續未到校超過七日,並經通知而未於期限內回校辦理
請假、轉學或放棄學籍者,視為休學,學校應附具理由通知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。
● 休學每次以一學年為期,並以二次為限。
2、根據學籍法第十九條
● 學校應於學生休學期滿一個月前,通知學生限期辦理復學,學生未於期限內辦理
復學者,應辦理轉學或放棄學籍。
● 第1次休學學生未於期限內辦理復學、轉學或放棄學籍者,視為申請第2次休學
● 第2次休學學生未於期限內辦理復學、轉學或放棄學籍者,學校應廢止其學籍,
並附具理由通知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。